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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广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

日期: 2021-01-07 浏览人数: 293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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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 61号)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浙市监评〔2019〕25号),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浙江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浙江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为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1 544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1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详见附件1 )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浙市监评〔2019〕25号,以下简称浙江省14部门《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成立浙江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详见附件2),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其主要职责:一是根据国家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进工作组的部署,负责协调推动我省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广应 用工作;二是指导我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相关认证资质,推动我省检验检测机构为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提供检测服务;三是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研制,参与国家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研制修订和科技创新;四是对我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鼓励社会采信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 促进绿色建材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技术支持,推进认证实施

  (一) 强化认证专业技术支撑。成立浙江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进技术委员会,设在浙江绿色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为工作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加强认证联盟能力建设,负责拟订我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报工作组备案并经相关程序颁布实施,保障《实施方案》的科学有效落实。

  (二) 组织申请认证资质。鼓励我省认证机构及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机构积极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申请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基本要求, 满足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RB/T 242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相关要求,具备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资质和技术能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市场监管局后推荐上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后作出审批决定。

  (三) 鼓励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申请认证。加强国家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及其实施规则解读和宣传力度,鼓励、指导我省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向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四) 鼓励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创新。引导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研发和掌握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绿色建材生产技术和标准,提升绿色产品设计、生产和管理能力。加强标准实操性,为国家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订做好浙江标准储备,为国家调整和发布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提供浙江支持。

  (五) 鼓励绿色建材产品检测能力提升。鼓励我省检测机构按照最新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及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要求,提升绿色建材产品检测能力,实现检测能力与标准要求匹配。

  (六) 规范认证检测责任要求。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应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认证机构应对依据有关检测数据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七) 推广湖州国家绿色产品认证改革试点经验。我省在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方面已积累一定的经验,要充分发挥湖州改革先发优势,梳理出《绿色产品认证目录》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 录》共有产品,加快推进这部分产品的认证实施,扩展绿色建材供给。

  (八) 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应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浙江省14部门《意见》、本实施方案及《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的要求实施。认证机构应根据《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和认证实施通则,制定认证实施规则(细则),开展分级评价认证,由低至高分为一、二、 三星级。在《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依据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认证的建材产品等同于三星级绿色建材。

  三、统一认证标识,加强标识应用

  (一)按照《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要求,对《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依据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和实施规则认证的建材产品,适用"认证活 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

  (二)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认证的建材产品,适用于"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并标注分级结果。

  (三)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标识正确使用和标注。企业应正解使用相应绿色标识,以供政策采信或消费识别选择。

  四、加大推广应用,推动采信互认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绿色建材釆信应用数据库, 对符合工程建设应用要求的绿色建材根据自愿原则采信并向社会发布推荐。

  (二)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根据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产品名单,建立并公布全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生产名录。各市经信部门可根据本地特点和市场需求,加强与下游用户的衔接,培育本地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和绿色建材行业发展。

  (三)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做好各项政策融合工作,研究建立采信互认机制, 协同推进绿色建材标识与绿色产品认证采信互认。

  (四)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绿色建材认证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协同推进绿色建材产品采信互认。落实浙江省14部门《意见》,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中的产品,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

  (五) 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绿色建材产品宣传活动,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相关政策的解读,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认 知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参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促进建材工业提质升级。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材,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推动消费者选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五、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公开信息

  (一) 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对绿色建材产品的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 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定期开展我省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使用情况评估,对获证产品进行定期公开评价,并向社会发布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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