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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建材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

日期: 2021-03-09 浏览人数: 178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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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肖义刚律师,肖义刚律师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肖律师曾先后在知名外企任职高管以及国内知名律所从事律师

  肖义刚律师,肖义刚律师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肖律师曾先后在知名外企任职高管以及国内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对公司法、建筑工程、民商事争议解决、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风险控制,长期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公司治理与合规、股权纠纷、商事争议、投资并购等诸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合同法等领域的法律纠纷,具备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经验。办理过许多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大量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项目,......更多介绍

  肖义刚律师东城区企业制度建设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揭开公司的神秘面纱,对于一公司的名义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的股东来说。我们公司法伤的态度就是零容忍的。因为这些行为都是股东本人的过错。那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相关问题。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会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没有意义。其次,从行为方面来看,公司人格否认应该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为作为前提,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最后,从行为的后果来看,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如公司虽然资产不足,但仍可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则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法院也不宜受理此种诉讼。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人格独立-股东有限是支撑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1]但其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却似一柄双刃之剑,既为奋发进取者提供了保护伞,也充当了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以其作为调整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准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出现了相当程度的不合目的性。该原则作用的两面性早在产生之初就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英国1855年有限法议案提交讨论并获得普遍赞誉的同时,并未获得法律出版物的认许,《法律时报》甚至将该法案称为;无赖特许状;。同样商业圈也未形成一致的见解,曼彻斯特商会宣称:该项法案毁灭性地破坏了我们合伙法律中由来已久的高度道德感。[2]公司人格独立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始终受到来自以下两方面的严峻挑战。

  1.制度设计本身,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股东是公司名义上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并有权获得可能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息或红利。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制的介入则为股东筑起了一道牢固的篱笆,将其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公司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可能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毋庸置疑,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其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过程,甚至可能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在股东仅负有限的体制下,一旦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必将因他人行为蒙受重大损失。可见,公司人格独立-有限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2.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所滥用,谋求法外利益。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法律抽象的结果,现实中的公司在经济上不可能独立于股东,其运营还是要靠人来实现,公司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控制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少数股东或控制股东的个人意图因此不可避免地渗入公司行为之中。控制股东在强劲有力的经济理性支配下,利用其事实上的控制力量,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正当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等行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往往成为规避侵权的工具。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不但出现了高度危险来源,而且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日益普遍,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此种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与公司间的;交易;中往往没有机会讨价还价,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公司侵权场合,有限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失。这样公司及其股东从公司的冒险行为中获益,但却将损失转嫁到受害人和社会身上,这种转嫁损失的能力促使公司及其经营者不顾后果,热衷于冒险。因此,公司人格独立-有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3]甚至会沦为规避侵权的工具。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资格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

  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混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般公司法的法条中就会有。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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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材类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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