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通俗说法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历经5年,2016年5月1日,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行业也纳入其中。
混凝土企业经营模式
混凝土企业的主要商品是预拌混凝土,混凝土企业主要业务是混凝土的生产、运输、装卸,营改增前混凝土企业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营改增后属于混业经营。由于经营负责,如果会计核算或税务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企业税负过重,所以加强财务的管理是当前各混凝土企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兼有增值税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经营活动)。实际工作中,混业经营包括纳税人兼有不同业务或同一业务兼有不同环节适用不同增值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情况,混凝土企业商品混凝土业务涉及生产、运输、装卸环节,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规定,生产销售混凝土的适用税率为17%,运输业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装卸搬运属于“物流铺助服务”, 通和商砼适用税率为6%,混凝土经营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
混凝土企业针对营改增的筹划 一、结算方式选择
1、一票结算目前混凝土企业销售定价大多是“一票定价”,即将运费、装卸费等统一到商品混凝土中进行定价出售,统一开票,这在“营改增”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此开票没有影响。但“营改增”后,根据“营改增”试点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即17%,如此一来将造成税负奇高。2、多票结算混凝土企业可根据“营改增”混业经营的“分开核算”的政策规定,将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分离为混凝土、运费、装卸费三部分分别开票,即“一票制改为多票制结算”,分别核算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税负。例1:A混凝土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企业年营收8000万元(含税),其中商混收入6500万元,运费收入1000万元,装卸费500万元。